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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二、性愛契約違反公序良俗,履約的本票不必給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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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二、性愛契約違反公序良俗,履約的本票不必給付! 【事件】93/8/18聯合報B4版報載,已婚林姓男子與吳姓女子發生婚外情,因為內疚,多次要求分手,吳女不願意,以死及揭發不倫要脅林男,以各種名義向林男要錢。八十九年六月間,吳女又鬧及揚言與林妻同歸於盡,林男不得已與吳女簽下性愛契約。協議書內容明定每月見面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,每月須有兩次晚餐,每年過夜八次,林不得與異姓交往及發生關係,所有行蹤及健康不得隱瞞與欺騙,每月酌情匯款,並約定林如違約,須賠償吳女一千萬元,吳女還要求林及一張二百萬元的本票,作為履約保証。吳女與林的不倫之戀,事後經林妻提起妨害家庭告訴,板橋地院去年將吳女判刑六月,緩刑二年確定。其後,吳女將本票交付給第三人陳男,陳男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,林男則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。法院以性愛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,契約應屬無效,作為履約保証的本票當然隨之無效,本票的債權關係不存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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